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條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設備上所用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
等于 0.1MPa 的安全閥。
第三條 安全閥的設計、制造、檢驗、裝運、保管、安裝、使用、校驗和檢修,應當嚴
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 本規程是安全閥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安全閥的技術標準、企
業和事業單位規定等,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當以本規程為準。
第五條 安全閥的設計必須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
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設計審查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安全閥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其
所制造的安全閥的規格、壓力等級應當在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內。
第七條 安全閥的檢修、校驗單位必須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才可以承擔檢修、校驗
安全閥的工作。
第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閥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二章
術語
第九條 安全閥的技術術語詳見附件 1。
第三章
設計
第一節 設計資料
第十條 安全閥設計資料必須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設計審查和型式試
驗合格,由型式試驗機構在設計總圖上加蓋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鑒定專用章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一條 設計資料的編制要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條例。編制設計資料時,必須考慮到保
證安全閥正常運行以及達到其最佳參數。設計資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計算書;
(三)總圖及其零部件圖紙。
第十二條 設計任務書至少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閥的類型;
(二)安全閥制造和執行的標準;
(三)安全閥的材質;
(四)安全閥的運行條件(介質、壓力、溫度等);
(五)檢驗和驗收標準。
第十三條 安全閥的總圖必須包括主視圖和必要的側視圖、細節詳圖,至少包括以
下內容:
(一)安全閥的型號;
(二)安全閥的公稱壓力(壓力級);
(三)整定壓力;
(四)背壓值;
(五)工作介質;
(六)工作溫度;
(七)流道直徑;
(八)開啟高度;
(九)額定排放壓力;
(十)啟閉壓差(或者回座壓力);
(十一)導向機構;
(十二)安全閥進出口尺寸;
(十三)安全閥安裝尺寸;
(十四)安全閥最大外形尺寸;
(十五)零部件清單及其材質;
(十六)任務書編號。
第十四條 安全閥的總圖內容盡量放在一張圖紙上。如果一張總圖無法表示,例如
先導式安全閥,則導閥圖紙可以作為總圖附頁。
第十五條 安全閥的總圖應當有設計、校核、批準人員的簽字。
第二節 性能要求
第十六條 安全閥的性能應當符合相應標準或者規范的要求。
第三節 材料
第十七條 安全閥的材料必須符合相應標準或者規范的要求。
第十八條 選擇安全閥的受壓零部件材料時,要適應工作介質、最高操作壓力、最高和
最低操作溫度,以保證可靠運行。
第十九條 用于閥瓣和閥座的材料必須能夠抗沖擊、耐腐蝕,不允許采用鑄鐵材料。如
果工藝參數較高,密封表面推薦采用較硬的耐蝕材料。
第二十條 導向表面(包括導套與反沖盤、導套與襯套之間的表面)應當采用耐腐蝕材
料,而且表面應當能夠耐磨和防止卡阻。
第二十一條 彈簧應當采用耐腐蝕材料或者在彈簧表面涂(鍍)上一層耐蝕防銹材料。
第二十二條 與管道焊接連接的零件材料的最大含碳量為 0.25%。
第四節 結 構
第二十三條 安全閥進出口連接尺寸必須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整定壓力極限值根據相關標準或者由制造單位依據進口法蘭壓力級和彈簧
設計最高壓力值來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于蒸汽系統中的安全閥,應當裝有可靠的提升裝置(板手)。
第二十六條 設計規定設置提升裝置(板手)時,當安全閥入口壓力大于整定壓力 75%時,
提升裝置應當能夠將閥瓣從閥座上升起,而除去外力后提升裝置不應當卡住,閥瓣應當能夠
順利回座。
第二十七條 杠桿式安全閥應當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第二十八條 靜重式安全閥應當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第二十九條 控制式安全閥必須有可靠的動力源和電源。
第三十條 安全閥的閥座應當可靠固定在閥體上,不得松動。
第三十一條 有毒或者易燃性介質使用的安全閥必須是封閉式安全閥。
第三十二條 為了確保安全閥動作可靠和密封性,安全閥應當設有運動零件的導向機構。
導向機構要考慮熱脹冷縮等溫度因素。
第三十三條 閥體設計應當力求減少介質沉積污垢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進出口采用螺紋連接的安全閥,應當考慮擰緊螺紋所用扳手的工作面,以
免正常安裝時損壞安全閥零件。
第三十五條 為了防止調整彈簧壓縮量的機構(例如調整螺釘)松動以及隨意改變已經調
整好的狀態,必須設置防松裝置。
第三十六條 安全閥的外部調整機構均應當設有鉛封部位,以便調試合格后進行鉛封。
拆卸、重裝、調試后應當重新進行鉛封。鉛封應當是必須被破壞才能進行調整的型式,并且
以此識別承擔調試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 蒸汽和液體使用的安全閥需要在低于閥座密封面的集液最低部位設置排泄
孔。
通徑大于 65mm 的安全閥,其泄出孔直徑不小于 9.5mm;通徑小于或等于 65mm 的安
全閥,其泄出孔直徑不小于 6.5mm。
第三十八條 即使安全閥的一個零部件斷裂時,也不會堵塞閥門,不影響安全閥的
排放。
第三十九條 安全閥的流通面積應當能夠通過所需要的最大排放量。出口排放面積
必須大于或等于入口面積。出口排放面積要足夠,以防止排放背壓影響安全閥的正常性能。
第四十條 應當防止排出的介質直接沖蝕彈簧,尤其是熱的腐蝕性流體。
第四十一條 波紋管式安全閥的閥蓋應當設置一個排泄孔,以保證波紋管內腔與大氣相
通。對于易燃和腐蝕性介質,此排泄孔應當用管子連接到安全場地,以防止波紋管破損后介質外泄造成危險。
第四十二條 液體安全閥的公稱通徑至少為 15mm。
第五節 彈 簧
第四十三條 彈簧設計應當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彈簧材料的選取應當充分考慮工作介質和溫度。
第四十五條 宜采用圓柱螺旋壓縮彈簧。
第四十六條 彈簧設計應當使其在安全閥全開啟時的壓縮量不大于最大壓縮量的 80%。
彈簧設計的最大切應力應當不大于許用切應力的 80%。
第六節 波紋管
第四十七條 波紋管的設計應當能夠承受安全閥的最大出口背壓,材質選取要適應工作
介質和溫度。
第四十八條 波紋管的壽命(往復壓縮次數)由制造單位根據使用條件與用戶協商。
第四章 制 造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四十九條 安全閥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制造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安全閥制造(和
第四十九條重復)。
第五十條 安全閥的制造過程必須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
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條 安全閥的零部件加工必須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安全閥的零部件加工、
裝配、試驗,必須編制工藝規程(工藝卡片),并有質量跟蹤卡。
第五十二條 所有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應當符合圖紙或者技術文件所要求的相應標準,并
附有質量證明文件。
第五十三條 鑄件內外表面應當光潔,無銹蝕、氧化皮等脫落。
高溫、高壓安全閥所用鑄件內部應當進行無損探傷,其級別應當符合相應設計圖紙或者文件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彈簧各圈之間的節距要均勻。安全閥全部開啟后,其圈與圈之間的最小節
距應當符合相應標準規定。
第五十五條 彈簧應當進行穩定性處理,以保證長期工作時的穩定。
彈簧在室溫下從自由高度壓到并圈高度三次后,停放 10 分鐘,檢測其自由高度的
殘余變形量不得大于自由高度的 0.5%。
第五十六條 彈簧應當進行無損探傷,不允許存在裂紋、發紋、夾雜或者其它影響使用
的缺陷。
第五十七條 彈簧制造單位應當提供每件彈簧的性能測試報告、探傷報告和合格證。
第五十八條 金屬波紋管表面不應當有影響使用的裂紋、壓痕和劃傷等缺陷。
第五十九條 金屬波紋管焊縫應當無裂紋、夾雜、氣孔以及過燒等缺陷。
第六十條 波紋管制造單位應當提供每件波紋管的合格證。
第二節 檢驗方法
第六十一條 安全閥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
第六十二條 每臺安全閥出廠前必須進行以下內容的檢驗,只有當每項檢驗合格后
才允許出廠:
(一)液壓強度及氣密試驗;
(二)冷態試驗差壓力調整;
(三)動作重復性;
(四)密封性;
(五)制造單位與用戶合同規定的檢驗項目。
第六十三條 新設計、改變設計或者制造單位三年以上未生產的安全閥,必須進行
以下項目的型式檢驗:
(一)出廠檢驗(內容見第六十二條);
(二)排放壓力;
(三)啟閉壓差(或者回座壓力);
(四)開啟高度;
(五)機械特性;
(六)排量系數或者排量。
第三節 液壓強度及氣密試驗
第六十四條 液壓強度試驗應當在涂(噴)漆之前進行。
第六十五條 對閥體進口部位進行液壓強度試驗時,將閥座裝上,并且將閥座密封面封
閉,僅在進口側施加試驗壓力,試驗壓力為安全閥公稱壓力(壓力級)的 1.5 倍。
第六十六條 對于向大氣排放的安全閥或者僅在排放時產生背壓力的安全閥,不在閥體
出口排放側進行液壓強度試驗。
當安全閥承受附加背壓或者安裝于封閉的排放系統時,則應當在閥體出口排放側部
位以及閥蓋進行壓力為最大背壓力 1.5 倍的液壓強度試驗。
第六十七條 試驗持續時間按設計規定。試驗時應當保持壓力有足夠的時間,以保證對
閥體(蓋)各表面和連接處進行充分的目視檢查。
如果試驗過程中外觀沒有出現變形、裂縫及泄漏等現象,則表明液壓強度試驗通過。
第六十八條 對于密閉型安全閥,整體組裝后,要進行氣密試驗,試驗只在排放部位進
行,壓力為最大背壓力(不小于 0.2MPa)。
第六十九條 氣密試驗時要注意安全,通壓一定時間后再進行氣密性檢查。
第四節 試驗裝置
第七十條 制造單位必須具備出廠檢驗內容的試驗裝置,試驗裝置應當能夠滿足安全閥設計
參數和試驗要求。進行型式檢驗項目的試驗裝置必須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
第七十一條 試驗裝置所采用的測量儀表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法規規定的度量衡要求。測量儀表和設備的測量范圍和精度應當根據被測量數值及其允許誤差進行選擇。測量儀表和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校驗。
第七十二條 壓力測量的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壓力測量儀表的誤差應當小于或者等于儀表量程的 0.5%,被測壓力應當在儀表量程
的 1/3―2/3 范圍內;
(二)測壓點位置應當能夠保證測得的是介質靜壓力。
第七十三條 溫度測量的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測溫儀表的最小讀數應當小于或者等于 0.5℃;
(二)測量管道內介質溫度時,測溫元件感受部分應當插至管道中心線附近;
(三)測量流動介質溫度時,測溫元件感受部分不應當置于介質流動停滯區域。
第七十四條 流量測量的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測量裝置應當設置在被試安全閥進口的上游側;
(二)測量過程中流量需要保持穩定,其誤差(雙倍振幅)不應當超過 2%;
(三)用飽和蒸汽進行試驗時,應當測定蒸汽的濕度。
第七十五條 測量開啟高度原則上采用百分表,也可以采用經過校準的其他測量儀表。
第七十六條 試驗所用的流體及其要求如下:
(一)用于蒸汽的安全閥,其性能試驗應當用蒸汽進行。當制造單位缺少試驗裝置或者試
驗裝置能力有限時,可以用空氣代替進行試驗,但出廠后應當在運行裝置上進行調試。
(二)用于空氣或者其他氣體的安全閥,其性能試驗可以用空氣進行。
(三)用于液體的安全閥,其性能試驗可以用水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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